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并集中处置。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定期进行疏掏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进行疏掏、处置。粪便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沟渠、河道或者随意排放。收集的粪便应当运至指定地点处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