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扬尘治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