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临街物业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但涉及军事、国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