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