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