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