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