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