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