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