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有效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