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