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