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