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