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