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