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