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