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