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