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