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