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