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