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