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