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