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