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