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