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根据经济文化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州、县(自治县)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拍摄、抄录、复制。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