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州、县(自治县)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持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