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需要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公布。除国家授权的档案馆和有关单位以外,任何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公布档案。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