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破产、兼并、拍卖、重组、改制或其他原因转为非国有单位的,其党群、行政和会计等类的档案,应当在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移交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