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档案馆必须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部门、单位销毁档案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报请批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