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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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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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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