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