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