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非法检定印、证,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