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