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