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