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商品交易的计量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依据量值结算的商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