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量、提供的计时服务量和信息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