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