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十条有效进口商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出口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