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