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或者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