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