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供水企业或者被委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止供水或者拒绝供水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